河源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更新时间:2017-08-02 15:29:09 |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河源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2772

    第五条  学校地址:河源市东环路大学城,邮政编码:5170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隶属单位:河源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按规定年限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 河源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学校在广东省录取批次为:第三批专科A类;第三批专科B类;高职“3+证书”类及参加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其他省(区、市)按生源省(区、市)规定批次执行。

    第十六条 我校第三批专科A线招生的电子信息工程技术专业、数控技术专业分别与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电子信息工程专业、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联合开展三二分段专升本应用型人才培养试点项目。学生在我校完成三年高职学段学习后各项考核合格,并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获得我校普通高职毕业证书。通过转段选拔考核的学生进入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对口专业学习两年,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获得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音乐类、美术类、高职“3+证书”类、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进行分类录取。广东省普通高中毕业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级成绩须符合《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改革调整方案>的通知》(粤教考〔2008〕28号)的要求。

    第十九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河源职业技术学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河源职业技术学院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普通高考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投档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二条报考普通高考、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的考生,当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缺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外语语种要求: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四条美术类、音乐类、体育类专业分档时对投出档案考生按照考生的文化课成绩的40%,术科成绩的60%计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我校术科类(包括体育、音乐、美术)统考专业在第一次投档录取结束后,如果还有剩余计划,在第二次投档时录取原则为院校志愿优先及专业志愿优先。分数计算方式同第一次投档录取时的计算方式相同。

    第二十五条对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

    在广东省,报考普通高考、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文科类、理科类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美术类、音乐类、体育类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

    当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六条加分及照顾录取政策: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七条广东省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原则:

    根据考生投档总分和志愿顺序,对省招生办公室投出的考生进行择优录取。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以投档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在考生投档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序顺序为:文科类为语文、数学、英语;理科类为数学、语文、英语。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九条旅游管理、酒店管理、烹饪工艺与营养专业,因用人单位对考生身体素质有要求,凡传染性疾病、关节畸形、活动障碍、严重的皮肤病患的考生,请慎重报考。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省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标准执行。住宿费1300-1500元/年,按实际安排宿舍标准收费。教材费代收500元/年,毕业时按实际结算后多退少补。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二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1.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期评奖一次,受奖面为全校学生总人数的20%,设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000元、500元、200元。

    2.特困生助学金。对特别困难学生,视实际情况给予减免学费500—1000元。

    3.学院为困难学生提供勤工俭学岗位。

    4.学院积极争取企业的支持,设立多项企业奖学金。

    5.学院为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监督部门:河源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办公室

    联系人:欧阳玉娟

    监督电话:0762-3800668

    传真:0762-3800668

    电子邮箱:oy1006@souhu.com

    第三十四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62-3800003、3800006

    传真:0762-3800006

    电子邮箱:hzyzsb@126.com

    学校网址:http://www.hycollege.net

    招生网址:http://zsb.hypt.edu.cn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河源职业技术学院于2016年12月19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河源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由河源职业技术学院授权河源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河源职业技术学院

2016年12月22日